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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益企”活动 第23期政策推送及申报提醒

一起益企”活动

合肥市中小微企业商会

2023年第23期政策推送及申报提醒

2023年11月

 

合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政信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3〕7号),切实用好贷款贴息政策措施,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通过‘政信贷’金融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给予50%最高200万元贴息补助。”政策条款兑现工作。

第三条  对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政信贷”贴息政策兑现实行“免申即享、平台申请、政府审核、结果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第四条  获得重点产业链企业“政信贷”贴息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认定纳入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库的企业,主要包括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量子、网络与信息安全、城市安全、空天信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光伏及新能源、绿色食品及现代种业、创意文化、智能家电等16个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公共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成功获得“政信贷”金融产品贷款。

1. 申请渠道。“政信贷”产品通过合肥市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合肥市“信易贷”平台,网址:www.hfceloan.com)运作,且该平台为企业申请“政信贷”的唯一入口。

2. 贷款机构。“政信贷”申请入口内显示的驻肥银行机构(已与合肥市签订《合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制合作协议》)。

3. 贷款金额。重点产业链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亿元。

4. 贷款类型。仅支持“纯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业务,其中“纯信用贷款”是指贷款机构以无抵(质)押、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以外无任何其他主体或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或专项贷款;“担保贷款”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政信贷”申请入口内显示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保证的前提下,贷款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或专项贷款。

5.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额度有效期)为1年期及以上。

6. 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发放的“政信贷”产品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LPR上浮30%。

7. 贷款用途。该笔贷款应当用于支持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及产品研发等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产生的资金投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或流入房地产市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转贷、委托贷款、偿还债务或其他贷款,不得用于各级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第五条  获得贷款时间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获得贷款的计息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自贷款付息首月起计算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还息期限。

第六条  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其他部门财政贴息。

第七条  本贴息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原则,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贴息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八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本贴息项目按照免申即享的方式实施,即重点产业链企业先行申请获得“政信贷”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后,由“政信贷”产品运营公司(合肥市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根据“政信贷”产品数据信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分年度给予符合贴息政策条件的企业50%最高200万元利息补贴。

第九条  运营公司负责会同各合作银行按年度统计“政信贷”金融产品符合贴息补助条件的贷款投放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凭证统计企业贴息金额,填报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年度“政信贷”产品贷款投放明细表,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企业联系电话、借款合同编号、注册地址、账户信息、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日期和使用方向、还款方式、分期付息金额、是否属于“政信贷”产品新增贷款及增加额度等。企业贷款投放情况由运营公司在平台公示并征求各贷款企业意见。

第十条  运营公司负责向市战新委办公室报送“政信贷”产品贴息政策兑现申请报告,并附送年度“政信贷”产品贷款投放明细表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拨付年度贴息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市战新委办公室会同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等开展“政信贷”产品贴息政策联审。由运营公司将联审结果在“信易贷”平台、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公示,通知相关企业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确认。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经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战新委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将年度“政信贷”产品贴息资金拨付给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同步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项目归档。拨付完成后,运营公司负责汇总拨付完成凭据并报市战新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为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获得支持的企业在贴息拨付前出现企业失信、经营异常、申请破产等情况,运营公司可报市战新委办公室、市财政局,经批准后不予拨付贴息。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战新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运营公司编报政策资金预算、设置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市战新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运营公司对“政信贷”贴息项目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到期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银行机构作为融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并加强相关涉企信息和资料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运营公司、各银行机构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运营公司、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市战新委办公室、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开展“政信贷”贴息政策实施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运营公司、各银行机构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贴息的企业应配合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发放条件、获得贴息后在合同执行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依法予以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战新委办公室会同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运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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